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培,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但雨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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