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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培,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但雨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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