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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正兴与余学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采正兴,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反诉原告):余学兵,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采正兴与被告余学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与本诉合并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泽卿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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