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2320C。法定代表人:江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重轮J3010”轮与“新航2”轮(NEWSAILING2)发生碰撞,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对货损、打捞集装箱费用、集装箱箱体损失、集装箱仓储费等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及其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包船运输协议》《支线运输合作协议》《长江支线运输协议》《索赔函》等证据。
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8日、29日和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受理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与该设立基金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后经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特51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在本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公告期间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绍龙
审判员 熊文波
审判员 杨国峰
书记员:邓焱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