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冯纪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志,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梦秋。
原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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