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欧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春,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欧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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