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顾向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波,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平,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琪琪。
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昌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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