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宏盈。
原告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重庆狮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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