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富,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翠萍,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富、刘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华建明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币种下同);2.判令两被告在华建明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借款利息15万元;3.判令两被告在华建明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17年11月25日欠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自当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0.04%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6日为187,86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之子华建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建明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年利率为15%,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如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剩余全部本金及未付利息的0.04%向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担保债务,华建明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和一村XXX号XXX室房屋抵押给原告。2017年年底,华建明死亡,其生前未婚未育。两被告作为华建明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华建明生前曾于2017年6月12日向案外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9万元,款项到账后即于当日转出至案外人范琴、叶梓涵账户。本案所涉借款240万元发生于2017年9月27日,款项到华建明账户后亦于当日转出至案外人马焕、陈师安、陈行琦账户。被告华富认为,家人对华建明债务毫不知情,华建明生前无业吃低保,但《借款合同》中却记载其为上海炬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显与事实不符,其大额债务系遭遇“套路贷”。被告华富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侦支队于2019年6月27日对被告华富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华建明生前于2017年6月、9月连续发生大额借款,金额上存在递进增加,款项均于当日转出至案外个人账户,存在“套路贷”的犯罪嫌疑。被告华富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应由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许雅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