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50号汇凯青年城1幢14-8。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唛巢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冉银娟。
负责人:徐丹,总经理。
被告:上海唛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冉银娟,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轲,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娟,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唛巢贸易商行、上海唛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妍卿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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