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引华。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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