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玉德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抒蔚
书记员:徐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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