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50号汇凯.青年城1幢14-8。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凡,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古棕路580号B1区。
法定代表人: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凯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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