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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苗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贝昕,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苗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杰。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苗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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