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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迅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重庆迅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易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业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男。
  原告重庆迅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郯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迅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迅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迅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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