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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重庆银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祥,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长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邹吉利,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兴吉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安康路XXX号(瑞丰花苑)A1幢1-3。
  法定代表人:陶国胜,总经理。
  第三人:邹吉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刘家台西坡58号。
  上述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银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第三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吉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吉利抵押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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