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祥,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翼,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长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邹吉利,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兴吉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安康路XXX号(瑞丰花苑)A1幢1-3。
法定代表人:陶国胜,总经理。
第三人:邹吉凤,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XXX号9-4。
上述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及三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银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翼、第三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吉翼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吉凤抵押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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