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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会追偿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金世会,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世会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世会上诉请求:撤销(2019)沪0114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金世会认为因担保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其已替代被上诉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具有出借方的法律地位,故其经常居住地所辖的嘉定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请求改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的起诉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上诉人诉请亦非交付不动产,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金世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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