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东华与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东华,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中路XXX号。
  负责人:凌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东华与被告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王媛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