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东华,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中路XXX号。
负责人:凌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东华与被告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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