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伟立,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兴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黄金芬,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昱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伟立与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金伟立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伟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伟立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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