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俊童,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山,住定州市。
原告金俊童诉被告王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俊童的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俊童诉称,2009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5月17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讲明半月后归还。当日被告亲笔打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
被告王红山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被告借原告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王红山2010年5月17日”,此借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30000元,由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红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俊童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红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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