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辉,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上海同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金某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俞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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