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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敏、张爱多等与金继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金先敏,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张爱多,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金炜炜,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威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继平,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金先敏、张爱多、金炜炜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继平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金先敏、张爱多、金炜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继平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先敏、张爱多、金炜炜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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