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全英,女,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春,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肖新彬。
原告金全英与被告李顺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金全英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全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全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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