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再生与朱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再生,男,194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忠才,女,1961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系被告丈夫),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金再生与被告朱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金再生诉称:被告系原告继子即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的妻子,被告的户口挂在上海市黄浦区永年路XXX弄XXX号,但被告与潘杰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新街渔洋XX村XXX号。2012年被告儿子在美国读书要买车,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28日、2012年8月30日分别向被告转账人民币200,000元、106,000元、170,000元,共计476,000元,另外2012年4月被告通过原告继女潘玉环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从上海银行取现30,000元交给潘玉环,潘玉环再交给被告。2013年5月被告在买杨浦区的房子时,通过潘玉环向原告借款40,000元,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给被告指定的案外人徐某某。2015年10月被告说缺钱有急用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2015年11月5日从工商银行取现58,000元,交给被告现金50,000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归还原告50,000元,2016年8月27日原告又取现5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借款共计590,000元。
  被告朱忠才辩称:被告确实系原告继子潘杰的妻子,户口挂在上海市黄浦区永年路XXX弄XXX号,但并不居住上述地址,曾与丈夫潘杰一起在上海市杨浦区居住,后搬至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新街渔洋XX村XXX号,至今已居住满两年。原告所述钱款确实存在,但这些钱均是原告与被告丈夫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的母亲陈桂珍结婚的条件,属于礼金,原告也提出要求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黄浦区永年路XXX弄XXX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的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黄浦区永年路XXX弄XXX号,但并不在该地址居住,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上海市黄浦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居住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新街渔洋XX村XXX号,属上海市奉贤区辖区,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顾晓燕

书记员:沈胜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