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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史晴霞与黄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凯,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晴霞(系原告金凯母亲)。
  原告:史晴霞,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福,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菊华,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凯、史晴霞与被告黄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凯、史晴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金凯、史晴霞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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