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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荣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荣花,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荣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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