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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树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树梅,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树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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