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雪梅,女,1991年1月5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雪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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