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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建平,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建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双方达成和解故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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