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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功武,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功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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