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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谭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虎,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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