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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与吴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华,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勤仙,女,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金华诉被告吴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勤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5日起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银行取款200,000元后交付被告,当天被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讼法院。
  被告吴勤仙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银行取款200,000元后交付被告;当天被告出具借条。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逐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资料、借条、银行取款凭证、通话录音、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吴勤仙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未归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答辩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吴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吴勤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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