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怡,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康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根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保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第三人:上海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航头镇航瑞路389弄61号。
法定代表人:潘才华。
原告金华与被告徐某连、胡某某、康君、康根宝、王保华及第三人上海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56元,由原告金华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张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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