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琼,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金华杰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金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杰、姚某某撤诉。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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