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隆,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人溥。
原告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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