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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隆,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人溥。
  原告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博伟家居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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