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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立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简珍,负责人。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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