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简珍,负责人。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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