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武子翔。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锦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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