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星某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吴明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星某航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定作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金某某(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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