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胡关江。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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