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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胡关江。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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