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晶,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神奇金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黎,职务不详。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贵阳神奇金筑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嗣后,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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