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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贵阳神奇金筑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晶,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神奇金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黎,职务不详。
  原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与贵阳神奇金筑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嗣后,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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