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响应,女,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生机,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郁婷,女,199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金响应与被告乔生机、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龙芳
书记员:倪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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