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嘉伟,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女,194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璟璐,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企贤,男,193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妹,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许小妹,女,1948年3月30日,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璐琼,女,1971年7月28日,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璐娜,女,1969年10月14日,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徐豪,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娜,女,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黄爵,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琼,女,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长征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万镇路XXX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嘉伟与被告徐企贤、许小妹、黄璐琼、黄璐娜、徐豪、黄爵以及第三人上海长征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金嘉伟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嘉伟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金嘉伟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王春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