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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与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钦联(上海)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国,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运武,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曹旭侃,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曹旭侃。
  被告:钦联(上海)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旭侃。
  原告金国与被告曹运武、曹旭侃、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钦联(上海)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原告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国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永莉

书记员: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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