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国付,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金荣,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南通市竹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粉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营业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国付与被告王金荣、被告南通市竹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曹传娥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竹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国付撤回对被告南通市竹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沈佳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