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国君,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男,199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
被告:沈建华,女,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杰,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东泉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金国君与被告张秋、沈建华及第三人刘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沪0116民初750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金国君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张秋、沈建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已撤诉,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张秋、沈建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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