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国石,男,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金娟(原告女儿),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及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纪晓东。
委托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辉。
委托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国石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第三人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金国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国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金国石尚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汪霄云
书记员:陶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