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国铉,男,1967年12月26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人:朴玉兰,女,1972年9月15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金国铉、朴玉兰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0元,并以担保人朴赞龙、张文双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维园道22号8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担保人朴赞龙、张文双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维园道22号801室的房屋;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宁波银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85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国铉、朴玉兰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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