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培丽,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机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吉川晃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金培丽因与被申请人六机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培丽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于双方磋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错误,遗漏对六机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不利的事实。六机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坚持要改变原劳动合同约定,只同意按基本工资形式续签合同。二审判决不支持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对迟延退工造成金培丽损失的举证分配义务有误。综上,金培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事实,金培丽与六机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劳动合同的续签有进行磋商,金培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该公司虽曾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之后该公司亦口头表示同意与金培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该公司续签条件为在劳动合同中将金培丽月工资约定为月基本工资税后7,800元一说,尽管金培丽自2017年4月起,月工资为税后9,500元,但该税后9,500元中基本工资即为税后7,800元,与该公司要求在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名称以及数额一致。该事实反映了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协商的真实过程。因此,一、二审认定双方最终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只是一个客观的结果,难以认定过错责任,并无不当。金培丽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金培丽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并未提供充分的依据,且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金培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培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孟 艳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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