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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奇与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奇,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白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旭。
  原告金奇与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地板(含踢脚线)修复费用21,543.56元、住宿费792.88元、停车费1,080元、茶几费用999元、沙发费用1,450元、吊灯费用1,1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301室)的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1室)的管理人。2018年9月1日,401室下水道堵塞,造成301室进水受损。
  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401室房屋系由被告出租管理。下水道堵塞系因五楼的地漏盖子擅自打开所致,小区物业管理失职,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追加小区物业公司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301室产权人。被告系401室管理者。
  2018年10月30日,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复星新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8年9月1日下暴雨,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借房屋沪太路1771弄复星新苑XXX号XXX室因5楼平台地漏盖子擅自打开,垃圾跟随雨水冲入下水管道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积水,而4楼阳台由于养宠物使地漏盖子堵塞不能正常使用,且上、下楼租客都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沪太路1771弄复星新苑XXX号XXX室房屋大面积漏水,损坏严重。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401室为复式结构,5楼平台属于401室的私有部位。
  2019年11月15日,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结论为301室地板(含踢脚线)修复费用(已考虑折旧)为21,543.56元。评估费由被告预付。
  原告为证明住宿费,提交姓名为金奇,日期为2018年9月2日,金额为792.88元的酒店发票一张。原告陈述事发当晚房屋无法居住,原告及家人居住于酒店,之后由被告为原告及家人提供住宿。
  原告为证明停车费损失,提交停车费发票及向物业付费的付费凭证。原告陈述因被告提供居住的房屋位于另一小区,不附停车位,原告只能另付停车费。
  原告为证明茶几、沙发、吊灯损失,提交视频资料、照片,显示屋内大面积漏水,吊灯处的天花板大块剥落,茶几损坏,沙发上方有漏水;提交宜家销售订单(显示2018年11月11日购买瑞吉索茶几一个,金额999元)、上海柳营灯饰城商品质量承诺单(显示2018年10月28日购买电灯,金额1,100元)。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主体,漏水系因401室5楼平台的地漏盖子擅自打开以及4楼阳台地漏盖子堵塞造成,被告作为401室的管理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楼平台系401室的私有部位,平台地漏盖子应由401室自行管理,被告主张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追加小区物业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关于地板(含踢脚线)修复费用21,543.56元,相关鉴定结论已经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住宿费792.88元,事发后301室无法居住,本院对原告及家人当晚的酒店费用予以支持;3、关于停车费,不属于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茶几、吊灯费用,根据视频、照片可以认定茶几及吊灯在事故中受损,然原告提交的系新购置物品的票据,本院酌情确定茶几费用为800元、吊灯费用为1,000元;5、关于沙发费用,从视频及照片看,沙发确实在事故中进水,本院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500元;6、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奇地板(含踢脚线)修复费用21,543.56元、住宿费792.88元、茶几费用800元、吊灯费用1,000元、沙发费用500元;
  二、原告金奇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金奇负担92元,由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元;评估费由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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