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佳君,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福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顺。
原告金某诉被告丁某某、上海福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撤回了对被告上海福某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福某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原告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上海福某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