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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某某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某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负责人。
  被告:杨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李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李华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某某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杨帆、李飞、李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96元,合计诉讼费3,721元,由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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