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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昌弘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昌弘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昌弘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昌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负责人。
  被申请人:杨帆,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李华良,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昌弘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昌弘科技有限公司、杨帆、李飞、李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昌弘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昌弘科技有限公司、李飞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昌弘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昌弘科技有限公司、李飞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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