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某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帆,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负责人。
被告:杨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李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李华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某某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杨帆、李飞、李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96元,合计诉讼费3,721元,由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